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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回覆中加入附件並不會使你增加積分,請使用主題方式發佈附件。 其實我覺得這法條的使用跟裁罰金額有些有趣
汽車裝載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:二、所載貨物滲漏、飛散、脫落、掉落或氣味惡臭。
口袋放置的飲料騎機車的行為算不算載運貨物,如果算裝載貨物,應該才有違反「所載貨物...掉落...的行為」
另外,這法規處3000-18000元,裁罰基準(103年版)是3000-9000,一般道路裁罰金準是4500,高速、快速公路是9000,如果事後有發生意外,這金額不算意外,如果沒有,這金額算是罰蠻高的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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